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或者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隔离设施、减速设施、行人过街设施和专用供电设施。
本条例所称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的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的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的汽车。
第八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