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
(二)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
(三)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
行人或者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醉酒驾驶;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
(四)驾驶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或者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配合查验相关证件信息,或者搭载人员。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使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滑行工具在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
(二)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不按照规定会车、超车,掉头、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三)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五)遇有交通警察检查时,未按照规定出示本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或者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在道路上通行;
(二)逆向行驶,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