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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科普场馆等应当为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厦门与台湾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老年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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