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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推动养教深度融合,鼓励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鼓励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完善配套措施,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市、区老年大学应当根据老年人学习需求,优化课程设置,打造精品课程,创新教学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和老年教育活动在课程教学、师资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支持市、区老年大学举办分校、设立教学点,或者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联合办学。
第十二条 开放大学应当发挥数字化教学资源优势,通过老年开放大学、终身教育服务平台等渠道,为老年人提供在线教育、学历继续教育等教学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等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面向本单位老年人或者向社会开放的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提供场所或者补贴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法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或者通过投资、捐赠、设立老年教育基金、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和对策研究,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健全师资服务保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
鼓励各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素养的人员加入老年教育师资库,到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镇街村居开展兼职教学或者志愿服务。
老年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可以参与教师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健康养生、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安全保护等方面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对接、教育资源共享、远程在线学习、教育动态更新、互动交流、评价建议反馈等功能,将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推送,扩大远程老年教育覆盖面,提升老年教育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各类公益宣传平台应当播发、刊登老年教育公益广告、课程,宣传老年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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