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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通过,2004年6月3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广西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06 | 67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示期内,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委托他人查询的,代理人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原件和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参与表决和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房号及其专有部分面积、姓名、委托表决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房号、表决意见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汇总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及其结果,并将相关资料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保存三年。

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方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一)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

(二)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业主大会决定;

(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议题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人数、任期、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提倡业主大会参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

提倡业主大会参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管理规约草案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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