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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四)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更换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职责、工作规则;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的原件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不动产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制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
第二十三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有二栋以上房屋的,可以以栋或者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栋、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推选本小组代表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四)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公共事项。
业主小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参与表决和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房号及其专有部分面积、委托表决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房号、表决意见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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