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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
赣市府字〔2022〕2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2〕14号),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减免“房土两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2022年按规定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至2024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选择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负稳岗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对上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行发放。推广“免申即享”、直达银行账户的精准发放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满后,企业仍存在经营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缓缴6个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减免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免除上半年2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在减免租金3个月基础上,再减免3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实现应续尽续。开设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审批“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平台,推广“流水贷”等信用类产品,首贷户数量较上年增长10%以上。发挥政府性倒贷基金作用,业务办理时限缩减至3个工作日,周转金使用费平均下降5%以上。〔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超过1%。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单笔100万元以下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免抵质押的普惠快担业务,推广“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由受益财政对在赣州市范围内注册的餐饮、零售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检测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引导鼓励外卖平台企业,为受疫情冲击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小商户(平台内经营户)纾困解难,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经营企业锅炉检验及锅炉水质化验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水、气费用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对低保户、特困户、困难党员、失业再创业人员和残疾人士等特殊困难群体,不停水、不停气,免收在疫情影响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政公用集团、赣州深燃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在2022年“五一”和“十一”期间,市级统筹发放3000万元电子消费券支持商贸、文旅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向居民发行政府消费折扣券。支持餐饮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对参加第二届中国米粉节和2022赣菜美食文化节的参展企业免收展位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支持在赣州市范围内注册的零售企业在京东、淘宝(天猫)、拼多多开设本土品牌旗舰店,每开成1家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积极组织我市家居、服装、农副产品、消费电子等优势特色产业重点企业入驻“江西专区”销售,鼓励受益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由国内外专业会议服务公司、知名展览公司、央企、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及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举办,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采取市场化运作、场地租赁天数3天及以上、展览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会,按照展馆场地租赁合同中签订的租赁面积,给予主办单位每天每平方米2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商业性展会,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延期举办的,在原有办展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展览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和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文化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8.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赣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住宿、会议、餐饮等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支持基层工会依规购买省域内文体旅游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推动落实省内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省内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资质的旅行社承接研学活动。充分发挥赣州市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各级工会组织一线职工和劳模开展疗休养。年内组织2000名一线职工和劳模赴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优先安排在双“一号工程”领域劳动和技能竞赛获奖、有发明创造专利、有突出贡献的一线技术人员和企业家、产业工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职工参加疗休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交通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21.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城区、交通枢纽核心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外卖等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由受益财政对在赣州市范围内注册的交通运输、商贸物流、邮政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检测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落实农村客运保障政策,加快各县(市、区)农村客运保障政策补贴拨付,受益财政严格按省交通运输厅年度交通运输事业考核评价办法,按月拨付农村客运保障政策补贴,提高补贴资金拨付时效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用户规模、增加服务项目,帮助更多中小物流企业降低信息成本。鼓励物流园区、仓储设施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业纾困扶持措施
25.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属于国家鼓励类行业内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每度电0.06元、0.09元、0.12元三档标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共同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赣州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持续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鼓励制造业大型企业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以各产业链为主体,由链长办公室组织举办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供需对接会。加快建设“赣州工业产业链配套产品信息平台”,促进供需对接、产销衔接。推行政企圆桌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经营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畅通市县两级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依规核查办理拖欠款项事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农业纾困扶持措施
32.落实猪肉储备收储任务,对市级、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能繁母猪,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对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械化育秧中心建设规范》标准完成建设的单位,按大中小微型分别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对我市生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果园轨道运输机企业,由受益财政按20元/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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