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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
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加挂政府机构牌子并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党委工作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实施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确保权责事项规范准确。
第四条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牵头负责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调整,建立权责清单网上管理系统。各市、县(区)审改办牵头组织本级权责清单的认领、管理、调整等工作。
各级实施部门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认领、调整、实施等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部门权责事项与部门职能匹配审查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权责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实施部门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权责清单构成
第五条行政权力事项包括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型。
第六条 权力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实施部门、权力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权力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备注等。责任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责任事项名称、履职方式、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等。权责事项的设定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实现“两单融合、一表两单”。
第三章 权责清单编制与调整
第七条 省级实施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梳理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形成纵向统一的本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负责在规定的设定依据、行使层级范围内对事项进一步开展颗粒度细化梳理工作,形成主项、子项“最优颗粒度”清单,报省政务服务办(省审改办)备案,并指导各市、县(区)实施部门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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