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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政策学习,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这是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之一。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商务部2013年2月1日颁布施行《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信息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张继斌》
《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