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遵循“宽进严管、分级分类、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惩戒清退”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全过程进行管理;
2.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3.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九条 各级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
第十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并对照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核拨财政经费。各机关、事业单位等项目业主依据年度预算对本单位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规范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超市对省内外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化开放。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签订承诺书,填报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通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核查信用状况。
如需补正材料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务机构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核查不予通过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以系统通知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中介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