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内蒙古人大 | 时间:2025-03-18 | 10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审议通过并公布,该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八章五十一条。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的。

第四十九条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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