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
(2024年4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
第三章 空间友好
第四章 服务与环境友好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第三条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坚持系统规划、协同推进,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城乡统筹、普惠共享。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落实相关职责和任务,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与核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空间规划体系,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儿童友好空间的规划和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工作中全面落实儿童优先理念,推进相关空间和设施的适儿化建设与改造。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