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6月24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4年4月30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
第四章 采砂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黄河干支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洪道等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遵循自然规律,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河道管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黄河干流兰州城区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场监管、城管、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