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内容共九章六十二条。
来源: | 来源:北京市人大 | 时间:2024-07-04 | 2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开设涉农专业及课程,开展农业农村人才培养。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返乡创业,参与乡村治理。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和激励政策,引导医生、教师、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和产业发展人才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返乡入乡参与乡村振兴人员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三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开展实用技术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四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文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习俗、民族节庆、农事节气、乡土手工艺、地方餐饮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保护传承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六条 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维护修缮、风貌保护等工作。

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利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村庄,支持村民委员会发掘整理村庄发展沿革、风貌演变、历史名人、传统习俗、革命遗迹等,编写村史、村志,展示村庄特色文化。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需求。

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服务品牌。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挖掘村庄特色文体资源,培养乡村文体能人和队伍,举办节日庆典、文艺演出、文体比赛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到农村教学帮带,开展惠民演出,创作优秀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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