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内容共九章六十二条。
来源: | 来源:北京市人大 | 时间:2024-07-04 | 2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六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粮食、蔬菜等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险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降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展农机具和农业设施、活体畜禽、植物新品种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十七条 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健全占用耕地补偿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等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

第五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健全宅基地依法管理相关制度。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分类管理,明确在依法、合理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的建设标准、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法保障村民合理住房需求。

第五十九条 本市依法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交易的途径、方式和管理措施,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在农民自愿前提下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六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做好各类农村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辖有村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办事处,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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