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条例(全文)

《稀土管理条例》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2日成文,202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85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三十二条。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85号 | 时间:2024-07-02 | 16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元素的总称。

冶炼分离,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金属冶炼,指以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为原料制得稀土金属或者合金的生产过程。

稀土二次资源,指经加工可使含有的稀土元素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稀土永磁废料、废旧永磁体以及其他含稀土废弃物。

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各类稀土化合物、各类稀土金属及合金等。

第三十一条 对稀土之外的其他稀有金属的管理,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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