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共七章七十二条,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人大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人大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郑州市人大 | 时间:2024-05-25 | 48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建立和维护物业信息化系统;

(五)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六)推动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机制;

(七)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八)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督促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服务与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高智慧物业服务品质,推进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对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融合并行,为其提供便利化物业服务。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公益宣传、科普教育等形式参与社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业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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