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共七章七十二条,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人大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人大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郑州市人大 | 时间:2024-05-25 | 48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抄送所在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应当载明名称、届别和有效年限等内容。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长期保管,业主可以查阅、复制。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三)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侵占、毁损、挪用、擅自处置业主共有财产或者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六)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七)欠交专项维修资金;

(八)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等影响履行职责的行为;

(九)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十一)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暂停其履行职责。是否罢免其职务,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内,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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