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需要上门投递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快递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
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快递企业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者收到信息后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
快递企业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前告知寄件人。
第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智能快件箱终止使用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快递用户对快递企业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快递用户对快递企业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在七日内未收到处理结果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快递企业应当分别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快件处理场所“人车分流”和在传送带(含伸缩机等分拣设备)接缝处加装防护条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寄递服务安全。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应对与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工作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快递包装治理工作的统筹指导,推进快递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快件包装日常监督管理。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其场地场所、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用品用具应当符合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的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定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快递包装的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建设水平。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与电商企业、商品生产企业的上下游协同,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减少电商商品在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