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灾害防治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五章 水文化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治水工作的领导,制定全域治水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全域治水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域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全域治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纳入全域治水工作:
(一)防洪、排涝、供水、生态补水工程建设;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
(三)黑臭水体整治;
(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养殖污染治理;
(六)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和节水措施推广;
(七)水文化传承弘扬;
(八)与治水相关的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九)其他治水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全域治水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物、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域治水工作。
第七条 本市实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域治水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长全域治水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推进全域治水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域治水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域治水相关政策以及具体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