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服务业以及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邮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推动企业间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设备和网络资源。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促进快递业创新、安全、绿色发展和在推进快递进村、加强末端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支持快递企业就符合规划方向和申报条件的快递项目申请有关专项资金。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标识,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快递服务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鼓励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对于取得专用标识的快递服务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为其通行、停靠以及进社区、农村、站点揽收、投递快件提供便利。
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责任。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农村)便民服务站、村邮站、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开展合作,共同参与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集约化、便利化配送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快递与邮政、客运、供销、电商等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健全以县级寄递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寄递物流服务站、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快递配送网络,为农村以及其他偏远地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对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差异化寄递业务,为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提供便利。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采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网络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乡村末端寄递成本。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直接着地处理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快件,严禁以抛扔、踩踏等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