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9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政府监管、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扶持、激励政策,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产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水务、卫生健康、应急、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调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行业协会。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构)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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