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
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四节 学校食品安全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依法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管辖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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