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内蒙古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9 | 1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物业服务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处罚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二)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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