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打造台湾青年登陆第一家园的第一站,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保护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台湾青年在本市就业、创业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四条 台湾青年来本市实习见习的,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收台湾青年实习生、见习生,参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基地,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聘台湾青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奖励或者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台湾高技能和专业青年人才,探索建立台湾青年职业发展与晋升机制。
第六条 进一步扩大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范围。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按照“非禁即享”原则予以直接采认,可以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第七条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系列、级别的职称评审,在台湾地区参与的相关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八条 在本市居住的台湾青年,可以参照本市居民进行失业登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再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促进再就业。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九条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大陆企业登记设立企业,可以在本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从事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 鼓励台湾青年参与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都市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以及其他领域的创业,引导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创业项目融入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
支持台湾青年参与乡村振兴,参与本市特色农业产业、农业科技、乡建乡创等领域的创业。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创业项目相应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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