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180
12天前
424
18天前
422
23天前
722
24天前
6249
24天前
408
27天前
880
28天前
18216
29天前
14577
29天前
356
29天前
467
33天前
737
34天前
561
34天前
810
39天前
702
40天前
2294
75天前
62601
116天前
26248
13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