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为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维持我国疟疾消除状态,2021-01-07,《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出台,共计7章43条,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办法目的 为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维持我国疟疾消除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参与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快速精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采取“及时发现,精准阻传”的工作策略,以监测工作为重点,执行消除疟疾“1-3-7”工作规范,及时发现疟疾输入病例并规范治疗,科学开展疟疾再传播风险评估,有效处置高传播风险疫点,阻断疟疾输入再传播。
第二章 能力保持
第四条 首诊负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询问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境内外旅居史。对2年内有境外疟疾流行区旅居史和不明原因发热的病人,应当进行实验室疟疾病原学检测。
不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机构,应当及时将疑似疟疾病人就近向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或联系当地疾控机构协助开展疟疾病原学检测。
第五条 诊疗能力建设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原疟疾流行省边境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疟疾诊断和治疗能力。病情较重或具有重症高危因素的患者应当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第六条 设立定点医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法指定1所及以上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重症疟疾治疗任务,并对其他医疗机构开展重症疟疾治疗进行指导。在输入性疟疾病例较多的地(市、州)也可根据需要设立重症疟疾治疗定点医院。
重症疟疾治疗定点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重症医学科和ICU病房,并配备血液净化等设备;
(二)具备疟原虫显微镜诊断、原虫密度计数与虫种分型能力;
(三)储备必要的抗疟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