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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来源: | 来源:政策解读 | 时间 :2020-09-10 | 47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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