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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有序运行,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监管警示系统”),是指政府建立的涵盖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归集并依据各级各部门依法产生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以及企业自主公示数据、第三方平台数据,对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分类警示、联动监管、联合激励与惩戒的数据平台。监管警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公示服务子系统、面向各级各部门的监管协同子系统和信息报送子系统等构成。
监管警示系统以信用为核心运用大数据资源构建全省企业信用监管“一张网”,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创新和重要载体,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监管警示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监管警示系统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提供证照衔接功能,与江西省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发照等工作时,要切实履行“双告知”,须前置后置审批的相关信息,应当推送到监管警示系统和江西省工商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依次完成审批,即时共享审批信息,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结果。
第四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各级机关”),依据监管警示系统对企业相关的数据进行归集、分类和运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考核制度;负责监督本级及下级机关对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的归集、管理和运用。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警示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管理等工作。
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机关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警示系统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归集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监管警示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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