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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建立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信用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建立以应收账款为核心的企业信用交易记录,完善企业交易信用评价机制,并逐步将评价结果共享范围扩大到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和融资机构,帮助其降低交易和融资成本。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估与认证,帮助企业有效识别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指导本地区相关行业商协会,建立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作发布企业信用“红黑榜”,组织部分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商协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四)鼓励发展商业信用交易市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利用内贸信用保险,降低信用销售风险,扩大内贸信用销售规模;鼓励本地区保险机构不断提升信用保险承保能力,提高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率。争取财政扶持政策,促进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零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开展赊销,开发新的信用消费模式,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规范发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继续做好发卡企业备案和预收资金日常管理,开展常规执法检查。
(五)着力打造商务诚信文化环境。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织本地区相关行业商协会 、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企业宣传推广活动,树立诚信企业典范。商贸流通企业围绕确保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坚持诚信经营、树立商业品牌四个方面,主动践行诚信经营理念,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及报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审审查的基础上,要按照《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电子政务的发展,准确记录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积极做好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报送及披露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服务。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
(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主动在“江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并向“江西省企业监管警示系统”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开展信用调查和等级评价,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大信用信息应用和负面信息披露力度。按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查阅公共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的信用信息。对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给予便利或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实行惩戒,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大对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商业贿赂、恶意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力度。对信用记录不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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