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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建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住建领域“红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黑名单”,是指由市住建局组织认定,达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文件审查、燃气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等法人,以及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住建领域“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建筑业监管科负责归集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红黑名单”。市住建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局门户网站“红黑名单”公示、发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守信“红名单”。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受到国家住建部、江西省住建厅、赣州市住建局表彰、奖励的;
(二)参与国家住建部、江西省住建厅、赣州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优良或管理水平优良,获得国家、江西省、赣州市级荣誉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认定的良好信用信息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住建领域 “黑名单”。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行政处罚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
(三)拒不履行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一般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七)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赣州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九)严重违规违纪受到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通过单位推送、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黑名单项目名称,评定事由,评定日期,评定单位,有效期限,评定等级等内容。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审定。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由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经审定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个人隐私除外)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列入“红黑名单”。
(四)信息汇总。对确定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列入“红黑名单”信息按照相应模板抄告建管科。
(五)信息公布。市住建局建筑业监管科汇总“红黑名单”信息后,于每月底前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信息。
(六)信息更正。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发现“红黑名单”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书面更正信息,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抄告建管科。市住建局建筑业监管科收到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信息更正。
第九条 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之一的,在奖励和表彰决定正式生效后,应当在一个年内向市住建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申报的,列入“红名单”。
第十条 列入“红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红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黑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第七条规定的记录“黑名单”情节已主动修复,并经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二条 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 “红黑名单”的应用
(一)对有效期间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市住建设局开展的评先评优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被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有效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将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列入市住建局行业监管重点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
2.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3.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照失信“黑名单”重点审查;
4.在住建领域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依法限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应列入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而未列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住建局申请或举报。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执行其规定。
相关链接:http://zjj.ganzhou.gov.cn/View/Index/9/98/0/2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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