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黑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第七条规定的记录“黑名单”情节已主动修复,并经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二条 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 “红黑名单”的应用
(一)对有效期间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市住建设局开展的评先评优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被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有效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将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列入市住建局行业监管重点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
2.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3.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照失信“黑名单”重点审查;
4.在住建领域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依法限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应列入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而未列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住建局申请或举报。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执行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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