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哈尔滨市人大 | 时间:2025-03-21 | 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8月27日哈尔滨市人大通过,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人大批准,最新全文共五章四十三条。

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应当全时段对公众开放并提供管理和服务,因重大活动、客流激增、教学科研或者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现有绿地基础上,增设和改造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各类公共绿地,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在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实现绿道贯通。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配置防汛、治安、消防、医疗急救以及安全防护、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设施,设置统一、规范的警示标识或者其他安全标识。

第四章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江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设施设备,按照行业标准定期对游乐设施、设备及服务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经营高空、高速、水(冰)上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履行许可等法定程序,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沿江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尊重游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等方式欺骗、误导游客。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江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依法依规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七条与沿江旅游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行行业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加强经营者自律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与沿江旅游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建立本行业优质服务标准,通过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行业组织优质服务推荐标志等方式,引导旅游经营者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导游队伍的培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对导游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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