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九章七十条。
(一)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
(二)违法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三)篡改、虚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六)拒绝、阻碍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七)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处非法收益三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