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天津市人大 | 时间:2025-03-20 | 9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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