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海南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三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本省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第二十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地方性法规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五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记录相关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的安全。

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信用服务机构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个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第二十九条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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