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学生素质教育重要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