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湖南省人大 | 时间:2025-02-17 | 9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内容共十条。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规范露天焚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对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秸秆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一)肥料化,将秸秆还田以及用于有机肥生产和应用;

(二)饲料化,利用秸秆作为饲料或者作为原料生产优质饲料;

(三)基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四)原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

(五)能源化,开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和气化清洁能源利用;

(六)其他综合利用方式。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支持开展秸秆收储网点建设,推动建设以企业为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市场化推进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利用体系,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并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研发、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设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秸秆低茬收割、还田利用等成熟实用技术列入农业技术推广目录并予以推广。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教育、科学技术、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机场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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