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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全文)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2020年4月21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0年5月14日江西省人大批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内容共六章三十九条。
来源: | 来源:赣州人大 | 时间 :2024-08-05 | 21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2020年4月2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

第三章  治理

第四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应当明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流失隐患、危害,依法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内容。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批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

(五)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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