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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全文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2018年赣州人大通过,江西人大批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27日江西人大批准修正,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
来源: | 来源:赣州人大 | 时间 :2024-08-03 | 2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的其他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临时通行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挂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可以对车辆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具体限制、禁止和管制的道路、时间、车辆种类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

需要在限制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手续。

第十九条  运输渣土(含建筑垃圾、余土、流散物体和其他废弃物)、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体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

(二)符合限高、限宽、限长和限载的要求;

(三)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路段限速低于每小时40公里的,按照道路实际限速规定行驶;

(四)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二十条  在设有停靠点的道路上,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点靠右侧按照顺序单排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等待乘客;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点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入停靠点。在未设置停靠点的道路上,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不得占用公交站台。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道行驶;未设二轮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设有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内行驶,未设非机动车道和二轮车道的,应当从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算起1.5米范围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时,可以借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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