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 本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