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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6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条。
来源: | 来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 | 时间 :2024-07-20 | 12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协会,协会依照其章程对会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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