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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一、前言
(一)本清单第一部分是导弹和其他运载系统(包括弹道导弹、巡航导弹、火箭和无人驾驶飞行器)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第二部分是与第一部分第一项相关的物项和技术。
(二)含有第一部分中所列物项的系统应被视为第一部分的物项;但如所含物项与系统不可分或****,且系统为民用用途设计,则该系统应被视为第二部分的物项。
(三)本清单所列任何项目均包括与之直接相关的技术。
二、定义
本清单应用以下定义:
(一)“技术”是指“研制”、“生产”或“使用”本清单所列物项所需要,并可以“技术资料”或“技术援助”的形式传授的专门知识。但“技术”不包括“公开领域技术”或“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
1.“公开领域技术”是指没有传播限制而可以自由获得的技术(包括仅受版权限制的技术)。
2.“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主要为获得贯穿在现象和观察到的事实中的基本原理性知识,而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实用目的或目标所进行的实验或理论工作。
(二)“研制”是指生产以前的所有阶段,如:
1.设计
2.设计研究
3.设计分析
4.方案研究
5.样机的装配和试验
6.试生产方案
7.设计资料
8.把设计资料转化为产品的工艺过程
9.结构设计
10.总体设计
11.绘制设计图纸
(三)“生产”是指所有的生产阶段,如:
1.生产设计
2.制造
3.总成
4.装配
5.检验
6.试验
7.质量保证
(四)“使用”是指:
1.操作
2.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3.维护
4.修理
5.大修
6.翻修
(五)“技术资料”是指下列形式:
1.规划
2.计划
3.图表
4.数学模型
5.计算公式
6.工程设计与技术规范
7.书写或记录在磁盘、磁带、只读或可读写存储器等存储介质上的手册和说明书
(六)“技术援助”是指:
1.技术指导
2.派遣熟练工人
3.培训
4.传授知识
5.咨询服务
(七)“生产设施”是指在研制生产的一个或几个阶段中组成整套装置的设备,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软件。
(八)“生产设备”是指工具、样板、夹具、芯模、塑模、冲模、定位装置、校准装置、试验设备以及其他机械和部件。这些设备只限于那些为“研制”或“生产”的一个或几个阶段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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