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1995年通过,目前共修改七次(五次修正和二次修订),2002年第一次修正,2003年第一次修订,2007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正,2019年第三次修正,2019年第四次修正,2024年4月30日第五次修正。
来源: | 来源:深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9 | 2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部门暂扣其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处罚期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退回。

第九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作出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惩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逐步改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务所,应当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务所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