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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3年12月21日萍乡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二条内容。
来源: | 来源:萍乡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4 | 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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