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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来源: | 来源: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 | 时间 :2024-05-23 | 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于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该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于2022年1月7日第一次修订。

以上摘自《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小知识

劳动监察机构是依法享有监察权并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劳动监察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行为。

相关信息: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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