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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规定,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5-11 | 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管理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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