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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24日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优化快递市场环境,激发行业创新活力,维护快递用户、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和《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的发展促进、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快递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支持全国或者区域性分拨中心、仓储中心等服务功能设施建设;应当加强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将快递业发展状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协调推动村庄、社区、学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包括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和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支持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暂未设置派出机构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 本市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维护快递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快递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中心、分拣中心等基础设施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快递企业依法利用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中心、分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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