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对下列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增加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频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
(二)多次发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室外电梯的钢结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业务;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工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暂停使用电梯,同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以及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等相关电梯费用。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的,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一般修理等日常运行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保障列支,具体列支项目由物业管理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六条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电梯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当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登记机关。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做好有关技术档案的交接工作。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三十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本条电梯停用后启用、变更登记相关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