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分摊工程费用的,应当由该业主直接补足分摊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申请人根据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项目情况提出使用方案,详细说明使用原因、施工范围、施工计划、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分摊列支范围及明细、工程造价评审情况等内容,并向分摊列支范围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使用方案公示期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分摊列支范围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并公示后,使用申请人应当结合使用方案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将使用方案、施工合同报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代管维修资金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不高于施工合同约定金额的50%拨付预付资金;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使用方案、施工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不高于施工合同约定金额的50%拨付预付资金;
(五)项目竣工后,由使用申请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使用申请人持项目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向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拨付结算资金;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结算资金;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作为使用申请人的,直接拨付结算资金。
前款第二项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组织业主表决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表决。
预算资金和结算资金,应当直接拨付至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编制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制定应急使用预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组织编制。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应急使用预案。